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高小博诉被告吉林巨**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吉林巨**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4元,减半收取3692元、保全费4420元,共计8112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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