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梨树县**籽商店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梨树**农菜籽商店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梨树**农菜籽商店经营者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韦民诉称:2009年王**从我处赊销农药、菜籽合计人民币4860元,我曾多次向王**催要,王**于2013年1月20日给我出具欠条,后索要货款无果,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王**立即给付我货款4860元。

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王**为梨树县**籽商店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王**欠梨树县**籽商店货款48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梨树县**籽商店与王**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王**拖欠梨树县**籽商店货款4860元,有王**出具欠据为证,应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拖欠货款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据此,王**应偿还梨树县**籽商店货款4860元。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民诉法》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梨树县梨树镇利农菜籽商店货款486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