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主岭市支行与被告王*、钱**、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王*,且其未能提供王*居住的明确地址或情况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主岭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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