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吉林省**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宏伟诉称:原告自有货车,于2008年至2012年间,始终给被告下属的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运输产品及材料,截至2012年,共欠原告运费84205元。被告单位于2012年将下属的四个公司人、财、物统一收归被告单位,原告数次催要运费,被告依各种理由推拖至今。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运费84205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与原告白**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的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公主岭**有限公司均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原告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上述四公司。本案中,吉林省**团有限公司与白**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白**将吉林省**团有限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告诉,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依法律规定退还原告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