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东榕晟苗木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