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解放军91899部队诉葫芦岛市连山区锦东榕苗木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东榕晟苗木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中**解放军91899部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