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芦岛连山支行与被告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芦岛连山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芦岛连山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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