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工商**芦岛连山支行诉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解放军91899部队诉葫芦岛市连山区锦东榕苗木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与王*、王**、四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辽源分行诉被告段**、常**、于**、田**、张**、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交易中心,于海涛,路永吉,长春新**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吉林省**交易中心,乔**,于**,长春新**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李**,任延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才忠兰诉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司银海支行诉郝一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