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山诉葫芦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葫芦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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