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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赤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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