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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军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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