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管*军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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