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艾**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崔**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哈尔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初胜学与哈尔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