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与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毕**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