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于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于文海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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