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闯诉被告中国移动**长春实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长春实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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