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爱**苏州分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骄爱**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骄爱**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爱**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重庆天**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