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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执民、郑**和被告林*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和林*称:被告以种田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还款37000元,尚欠1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林**偿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林*宽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没有意见。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林**向原告陆**出具借据后,双方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借款至期后,应当及时足额还款,原告要求偿还剩余13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陆**偿还借款1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林**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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