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与被告蒋**、许**、江苏隆**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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