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科**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科**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0元,由原告江苏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