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陈**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陈**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