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与被告唐**、蔡*、陆**、沈**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撤回对被告唐**、蔡*、陆**、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270元,依法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吕**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限公司与江苏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湖县**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与蒋**、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剑**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保**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与刘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科**限公司与内蒙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