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与唐**、蔡*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与被告唐**、蔡*、陆**、沈**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撤回对被告唐**、蔡*、陆**、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270元,依法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盐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