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保**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保**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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