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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保**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保**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保**限公司及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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