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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吴**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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