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水县**有限公司与涟水**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涟水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淮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安东北路西侧、漪河北路北侧中天名人湾10号楼1422室、1423室、1424室、1425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涟水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淮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安东北路西侧、漪河北路北侧中天名人湾10号楼1422室、1423室、1424室、1425室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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