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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应县支行与范茂州、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应县支行与被告范**、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应县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范**、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65元,减半收取278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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