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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有限公司诉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依法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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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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