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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七**司江苏分公司与江苏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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