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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有限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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