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季**、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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