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州朝晖支行与卓**、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光**行朝晖支行)为与被告卓**、石**、杭州奇**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光**行朝晖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奇**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行朝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光**行朝晖支行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州朝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4元,减半收取124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0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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