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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有限公司与李**、厦门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余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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