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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宁波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宁波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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