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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