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杨**等与浙江国**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郑*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杨**、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杨**、郑*撤回对被告浙江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杨**、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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