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郑*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杨**、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杨**、郑*撤回对被告浙江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杨**、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