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