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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