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唐**、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唐**、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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