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山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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