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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