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东阳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4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已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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