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张**与宁波市**玻璃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宁波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李*与陆**、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务有限公司、徐**与徐**、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理有限公司与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童用品厂、宁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杨*、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宁海农**司胡陈支行与赖国*、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慈溪**有限公司与张于平、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