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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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