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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宁波分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绿城**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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