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永**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限公司与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浙江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