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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和生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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