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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