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品有限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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