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赞诉被告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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