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浙**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宁波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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