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限公司以被告刘**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宁波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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