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王**、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慈溪**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原告宁波**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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