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