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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