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王**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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